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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双向转诊制度
根据卫生部“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改目标,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医院和乡镇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双向转诊预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辖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协议,制定实施方案和服务流程。
二、医院设立双向转诊办公室,由随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络、指挥和协调工作,确保转诊渠道通畅。双向转诊协议医院要保持通讯通畅,及时沟通。
三、各临床科室对上转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优先安排上转患者住院,简化入院程序,确保及时诊治。同时对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诊疗情况及时向基层医疗机构反馈。急诊科必须建立绿色通道,,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诿病人,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四、各临床科室对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及时通过随访办做好与下级医疗机构的衔接,并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提供下转患者的有关资料,提出康复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现场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的后续康复治疗工作。
五、转诊条件 上转:因技术、设备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
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其他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
下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例;急诊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的患者;诊断明确,不需要特殊治疗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需长期护理和照顾的老年患者;自愿回基层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六、随访办负责双向转诊工作的日常考核,考评情况纳入科室和个人年度考核。
七、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挠病人的双向转诊工作的开展;若因人为原因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引发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由当事人负全责,医院将给予处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