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① 应该。② 承当;应付。③ 作为法律术语时,系“必须”之意,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3篇
第一篇: 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党的建设从战略高度进行新谋划、新布局,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全面从严治党说到底是个责任问题,特别是落实主体责任更为关键。如果党委不能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从严治党只能是句空话。
一、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陆续推进并形成了治国理政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全面从严治党是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首先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自身建设搞好,锻造坚强领导核心。当前,治党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基层组织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缺乏战斗力;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突出;跑官要官、各自为政搞“小圈子”等不良风气盛行。这些问题的存在,管党治党责任不清、落实力度不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全面从严治党,如果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当前,只有明确各级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好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们党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群众的主心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实现我们的宏伟目标。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反腐败形势发展的迫切需求。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从腐败程度上看,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系统性腐败、塌方式腐败不断发生,窝案串案时有发生,“小官大贪”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在高压反腐态势下,有些人还在顶风作案、我行我素。从特点上看,非常“复杂”。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内和体制外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利益关系盘根错节,腐败问题和政治问题相互渗透,严重危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团结统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落实主体责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更为重大。严峻的形势、艰巨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保持坚强政治定力,从严治党,汇聚全党之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攻坚战。
第二篇: 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
为强化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州委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局党组领导班子责任
党组领导班子对全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领导责任。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带头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州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建工作全局,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以党委文件进行责任分解和部署。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持续整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监管不力等问题,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认真执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通过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纠正解决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等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对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等制度,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特别是涉及就业、社会保障、考试录用、职称评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
第三篇: 党委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委(党组)如何落实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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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20年第07期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党委 (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本期微话题栏目为您梳理 《规定》 要点。
适用范围
《规定》 适用于地方党委和按照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设立的党组 (党委) 。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的基层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参照 《规定》执行。
遵循原则
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责任内容
1.地方党委应当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2.党组 (党委) 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 (本系统) 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3.党委 (党组)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
4.黨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协助党委 (党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6.党委办公厅 (室) 、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7.党的机关工委作为党委派出机关,应当统一组织、规划、部署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指导机关开展党的各方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