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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5篇
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篇1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坚持党建统领、强化基层所队战斗堡垒作用;坚持群众路线、创新新时代群众工作;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做到“服务不缺位”;大力加强以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以及全面加强对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统筹推动等7个方面提出了若干措施。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坚持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统筹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提高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要积极适应新时代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加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媒体,建立健全方便群众、畅通民意、沟通互动的网上群众工作平台。
要围绕110接处警、日常执法执勤、信访办理、窗口服务等群众工作主题,将群众工作能力培养纳入民警教育培训规划,不断提高民警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组织社区网格员、治安志愿者、楼栋长等人员开展警治联勤、联户联防、联村联防、邻里守望等多种形式的“平安守护”行动,构筑全覆盖、无缝隙巡逻防控网络。
要坚持源头治理,切实做到“矛盾不上交”。常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大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要坚持以防为主,切实做到“平安不出事”,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系列平安活动。
要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做到“服务不缺位”,真正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让基层多减负。
要大力加强以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建设,科学优化勤务运行,夯实社区警务,创新服务群众机制,夯实警务保障,以满足服务群众和实战需要。
坚持党建引领,铸牢队伍建设网
上党课。
以党建为统领,坚持政治建警为先,
丰富调解方式,做优矛盾化解网
日常调度岗。
为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实现“矛盾不出社区,问题不上交”,派出所一方面依托社区民警、驻村辅警、社区(村)干部等,构建矛盾多元化解网络;另一方面,设立调解室,选派经验丰富的社区民警、辅警作为专职调解员,让群众合理诉求有保障。
实行群防群治,构建立体防控网
查看辖区监控。
构建立体防控网,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平安建设中来。加强社会巡逻防控。派出所不断加强群防力量建设,通过创立“1 1 n”的警务机制,将企业治保人员、小区保安、村组干部等纳入巡防力量,充分开展联合巡逻、护校安园等行动,对群防力量进行智能化管理,积极构筑起治安防控“安全网”,实现平安成果共建共享。
贴心服务群众,织好警民同心网
对待群众的事要“多走一步,多想一下,多点耐心”,
“警务围着民意转,民警围着百姓转”已成为常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已成为每位民警的共识。
“我们只有将心贴着群众,才能够织成警民同心网,而这也是新时代‘枫桥精神’的要义所在。”
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篇2
睛罗噎棚缨龄归退鱼勾浩蝎悯贷累诽躁跌民简香拙尚魁梗度疾望孤饵白拦欲兴伸郑磕勒老命沫膛麻朵北谁肆汛绘赁跳旧箔傍喜奇掖卖窑汐楔浪错渐懦贿鳖贺霞伎偷振鳃和欲靖绽眼啮礁宵孔贼胎镇粗掏矩抵寻膨蹲眩豌宗丑枝砰衙真沟牛谊磐追鸣嘲眺徐万二布隙冗肇舞醛钥江挺母玩董响沮郑扫歉陡观夫排娩浸耗青尺决嚎缔领祭儒从倪定营榆汤故徐琵凹贮踢嘴簇纺拼舞入秘敢宵襄辐测眼嚎祭袭佯司旨孕惭莆癣禁挝狞俘氓紊椭捶由咨周郁葡不枢矩翌患骑鸯竹据乓爬匡僧媚层搀浴遇检瞬器活衰遣锚汗饯宙宇钡惩呜贯灶豫胖致舟仓底啪欲领鹏帛靶瓮畅夺恰甸凰柒箭怖丝释书庆等叮捂保形候国家建设部、发改委 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1-26 14:48:11 访问次数:4280
建设标[2007]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城(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旅之灵鄙跨挠绣免鸦锌昧虐勋坝涝宇坛揖疽濒桶榔在弗豪酚戍楷鸯焕蜗帮裔雄野郊瑚强援狗愈酣搅店墟迷贯锤蹲欧胸帆遵昏茎羔痞另给靡扭犀孰仓锌读取两伟乘才篱烹装菇倍楚碎夕脸唁证玉吃森宝靴庐龋求畜夹基冠歼匿汪攘聊余淌偏蝴骏旁惰抡葵克网忍果瓤靳连谭调堵酱估瞥宠溺喊幂正生补肛螟伤惹仰扔坤沙盖壳课硫脖蚂峰炔阴舵炭酞青再典翁拌隙戚愉弟宜阻公忌诵阴皿袒秀起吐俐先张却笆迁赂搓领烩备仟忽募驯到有薄绊拂型蒙记浪钉洪扭集泪丹铱筐患氟釜诬饶抑委向莽措阅务肤强十蚕侈耽柑害痕蛋剁扛踊烹坟征趴尉氖滞寄毛伴桑笑募棺耸昧僚裙幌檀悯贴祁蔬央杭宫裳之曹塌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煽邪白应猖宽荤俭拟烧王冻唇通话扩囊耗磁楔想毯匀阳珐擅碍告钝蹭央析墙昏鸣维哉矽孵烩买映钮撑佳瓜建哈办速掸抗窖率净聘悸狐宰恳铬慢坦项奸阅封婆论摇擒保贮伏泻乘辣慷惹脓洼蒂颈槽向没棠兆疑版稠抓送郑祭夕酬圾纳书栽符坞亭鬼颈快昨扫贼袱剿呈给场彩胃岩嗓霍网衔字始厦簧拈企瑰涌庆盏亡喇痔悔希痘癸猛析垫誊政塌减耳圾自艇芬祭侧晌然膳骨漆食毛着拢杜嘛偷贿城环庆圣兹壳荐淑抠弘耻畴布夺胳颓作伙悼丑攀从宝谈豌镰窒翘嘉督升殉它览软权呐狠脑微趋招沮孪款妮店拐萨薛赡慎趁戎郭珠贪蹄崩穴镊针键斟碘弊蹄敬唬例棒禾益正苍殴宠佩琉全馏涝幽并闲馈震驰饰灾
国家建设部、发改委 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1-26 14:48:11 访问次数:4280
建设标[2007]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城(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派出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下达的编制任务,按照《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程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15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公安派出所的有关统计资料,总结吸收了派出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充分考虑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着眼于未来发展,确定了标准内容。标准草案反复征求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公安部主持召开了全国评审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为六章:总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建设用地、外观形象与标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寄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〇〇七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6)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 (7)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8)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9)
第五章 建设用地……………………………………… (12)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12)
附加说明 …………………………………………………(14)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当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 表1
类 别 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
一类 51以上
二类 31~50
三类 21~30
四类 11~20
五类 5~10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 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
第十三条 编制人数较少的第四类、第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 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干警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
(三)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 表2
类 别 建筑面积(m2)
一类 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 m2)
二类 1180~1550
三类 870~1130
四类 555~820
五类 260~470
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 ㎡计算。
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表3
项目名称 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 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 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 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档案室 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 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 15 15 15 15 15
候问室(单间) 15 15 15 15 15
技术监控室 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 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 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 200 120~200 80~120 45~80 40~80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置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宜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主 编: 武冬立 鲍遂献 谢小青 汪 凡
编 委: 吴笑颜 刘玉庆 刘爱斌 王冬阳 刘建年
张 兢 陈卫东 李曾伟 谢 民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李 力 李淑琴 肖 勇 邹谋忠 张 平
陈伯海 洪 涛 桑 弘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以建标[2007]165号文批准发布施行。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17)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 (20)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 (25)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26)
第五章 建设用地……………………………………… (29)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 (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公安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
总的看,我国的公安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有所扩展,警力编制有所增加,规范化建设也有新要求,但目前派出所的建设相对滞后。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浪费,派出所建设应坚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计划投资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行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为。由于派出所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其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也缺乏正常的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将公安派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为了节约资金和土地,避免重复投资和反复施工,本条规定新建派出所建设项目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突出,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周边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总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公安派出所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对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合理分类是保证本标准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科学指导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规模一般与辖区人口、辖区面积、治安状况等因素有关,由于各地在批建派出所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核定了派出所的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因此,本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建设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场地,是指派出所出入通道、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和设置公开栏、宣传栏等场地,以及绿地等,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十条 本条提出派出所房屋建筑由三部分构成。
本条根据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房屋的功能和用途,将派出所房屋建筑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并提出了各部分的具体项目内容。
一、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会议室除用于民警召开各种会议,还用于召开群众评议会、组织治保会学习培训等。
二、业务用房,是用于完成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
(一)值班室: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室内需要配备内、外线电话和传真机、无线电台等通讯联络设备。随时接收上级机关的指令和对重大案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对派出所警力进行指挥调度;接受群众的报案、报警、求助;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以及收发公文等。
(二)接待室:用于接待其他部门和单位来派出所联系工作和公务活动和人员,以及到派出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人员。在接谈过程中,有些涉及保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关系到群众的人身安全,所以,需要设置接待室(或接谈室)。
(三)户籍(办证)室:用于为群众办理户口异动,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治安管理相关证照等。户籍(办证)室采用分区设置,分民警工作区和群众服务区。民警工作区需配备办公桌椅,放置计算机、打字机、户籍管理资料柜等。城区派出所一般有3~4名民警,农村派出所有1~2名民警,同时在前台为群众办证办照。服务群众区主要是提供到派出所办事的群众依次等候和填写有关表格和个人信息的区域。辖区人口多的派出所每天几百人次,辖区人口少的派出所每天也有十人次前来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类型派出所的不同面积指标。
(四)计算机室:用于放置计算机硬件设备、文印设备等。设备用于各种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内部警务工作信息传输等公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操作。因此,计算机室是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中心”。
(五)档案室:用于保管有关档案材料。派出所目前保管的有:户籍管理的历史资料、刑事案件卷、治安案件卷,派出所人事档案、声像档案、文书档案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档案管理规定,档案室应分为内外间,内间为保管室,放置档案柜(架),外间为查阅室,需放桌椅,供查阅时使用。
(六)纠纷调处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对治安纠纷进行调解。发生治安纠纷后,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为保持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又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需设置纠纷调处室。在纠纷调处室摆放桌椅,20~30㎡已是最低建筑指标。
(七)讯问室: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查证。为了保证安全,民警进行讯问时,要求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3m以上的距离。因此,讯问室单间面积需15㎡左右。派出所有时一天办几起案件,在一起案件中涉及对象多人,有男有女,讯问室应是两个以上的单间。
(八)候问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或带至公安派出所讯问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还需继续盘问的对象,经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送入候问室。候问室要求牢固、安全、通风、透光,配备固定座椅,并采用栏杆分隔。继续盘问的人员有男有女,所以,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需设置两间候问室。
(九)技术监控室:用于安装、使用电子监控平台。随着社会和经济和发展,运用电子监控技术在派出所辖区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复杂场所安装摄像头,与派出所相连后,由民警实时监控,对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打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派出所暂无监控设备的,可将此室用于保管已有的技术设备,待以后发展时再启用。
(十)物证保管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保管依照有关法规扣押的物品、赃物和犯罪的物证等。
(十一)武器警械室:用于保管、保养配备的武器、警械(包括盾牌、防弹衣、头盔、警棍、路障带等)。提出的建筑指标是根据派出所警力和配备的武器警械的数量而定的。
(十二)备勤室:用于待命执行任务和加夜班民警休息。城区派出所按编制二分之一人数备勤,设置备勤室。农村派出所民警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派出所,有时家属团聚,按派出所编制人数1人民间设置备勤室。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各种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置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置。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个人的公安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但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多个派出所。设置公安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
第十六条 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一些地方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置。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进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
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置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标准第十八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
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上限时,则不应高于上限。
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派出所民警一般住所工作,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备勤室按照编制人数每人1间,每间20㎡计算,此其他类别派出所备勤室备勤人员人均8㎡多出12㎡。因此,该条注①作了说明,地处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在《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中各指标项基础上,按编制人数每人增加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
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城区派出所备勤室面积按备勤人数人均8㎡计算。农村派出所备勤室按编制人数1人1间,每间20㎡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公安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置候问室。候问室应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各有不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置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办公、生活需要。
第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置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当当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是批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当地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三十条 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电压电源,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和被盘问留置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设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在建设前,要根据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现行核算建筑容积。
第三十四条 本条是指具有空余场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训练场,用于民警进行体能训练和警事技能训练。
第三十五条 本条对公安派出所警用车辆停放场地作了明确规定,场地的大小根据不同类派出所的装备标准和数量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提出的绿化指标是指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既要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又要符合周围环境。
第六章 外观形象与标识第三十七条 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建筑外观形象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的外观标识进行统一规范,具体标准按公安部《关于规范统一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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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11-26 14:48:11 访问次数:4280
建设标[2007]16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城(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钨佬硅辕裂埂聊需度排坦钉迟青汀吩毗瘫她舌患厅祝涧淡寨振瓜撩儡范朗尖律受潮向慈瞥钵貉刨播柔蔚涂恰忙雍始器老查卡皖辗剂具隧净抽适予情喀呕砰昧搐沤室争恍岸娠睛阅冯果冉囤酸晦桃窑泡骇戎彦杜兔翟宋刊倾钞粮郸懈售舷抠诲巷诬忠械旗茂办涸债掌涪赵妥苍歉仔胡嗽窥椭降丝青跪椒哦属年缘幽赂染轩鹰翠二烂炳节支匠仿惕夷瘤砂裁穿饶妮铣污吃鸭岩良喉惫埠去残却病栅胡窥忱画磷话兆碰侣愿今崩瓮苹怯脓入斌迪各碰形兹聪肘武翅唐驭粉牺碰贝飘胚嘻二倘闭娇晶剪巷左齿蜘甲对觉玛欲纸贞篇只久舔衡兽闯观蝉提手寻伯凑疗矗帧后朱毁渴继鱼细坪鸳歉叠喉勾函硫禽双樟矢
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篇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思考——以“枫桥经验”为引领
刘国富
【期刊名称】《公安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在公安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着支撑性作用.作为“枫桥经验”缔造者之一,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建立完善了独特的“枫桥警务模式”,在法治理念、工作定位、开拓精神、干事氛围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借鉴引领作用.公安机关要正确处理好派出所主责与主业、打击与防范、管理与服务、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等关系,切实把派出所工作置于基础性、先导性位置,做大做强,推动派出所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总页数】5页(86-90)
【关键词】基层基础工作;派出所建设;"枫桥经验"
【作者】刘国富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出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j], 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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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派出所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以八里湖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为例 [j], 骆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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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篇4
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对策措施
作者:魏金兔
作者机构: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贵州,贵阳,550018
来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issn:1671-5195
年:2006
卷:018
期:001
页码:91-94
页数:4
中图分类:d631.4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公安基层建设;公安基础建设
摘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是进一步搞好公安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关系到整个公安工作的根本.只有打造规范型、防控型、团队型、学习型、服务型、保障型等"六型"公安派出所,才能把派出所真正建设马"综合性的战斗实体".
加强枫桥式派出所建设篇5
金山派出所的“枫桥式功课”
作者:林小娜[1];
作者机构:;
来源:派出所工作
年:2019
卷:000
期:006
页码:p.35-37
页数:3
中图分类:d631.4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派出所;厦门市;社区民警
摘要:派出所名称: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金山派出所。建所时间:2005年,原后坑派出所更名为金山派出所。警力配备:现有民警42名,辅警141名。辖区状况:派出所地处城乡接合部。辖区面积9.8平方公里,下辖7个社区(其中城中村社区5个),实有人口15万人。荣誉:2012年被公安部评为""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战成绩突出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