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3篇)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
优化审判资源促进效率提高
——河南博爱县法院关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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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各级法院年收结案数量大幅上升,各级法院都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最大限度地挖掘审判潜力,是摆在审判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对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调研,以期为在现有审判资源条件下如何高效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2013年,博爱县法院共有干警97人,法官55人;2014年,共有干警93人,法官52人;2015年,共有干警94人,法官53人。近年来,博爱县法院的人员和法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还略微有所下降。2013年,博爱县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68件,审执结2718件。2014年,受理各类案件3359件,审执结293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受理各类案件4464件,审执结4109件,同比分别上升%和%。2015年3月份以前,博爱县法院内设机构共有20个,其中综合部门9个,审判部门11个,综合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分别占全院部门的45%和55%。其中综合部门法官人数25名,审判执行部门法官人数28名,分别占全院法官人数的47%、53%。二、改革前存在的问题
1.机构职能运行无法保障。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完全不能满足内设机构人员配置,导致机构职能难以正常运行。
2.权利和义务不清晰。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导致一人要承担几个部门的工作,权利义务不对等,往往会出现工作标准不高,极易产生应付的心理和现象。
3.不利于廉洁司法监督。出现一人庭或一人多庭,由于缺少相互监督,易导致“六难三案”现象发生。
4.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益。由于法官资源配置比例失衡,造成部分业务庭法官业务不精、不专业现象,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
5.增加工作管理难度。由于内设部门人员不均,导致在安排工作时常常出现以个人工作较多为由而拒绝新任务的情形。
三、改革基本情况
为有效改善法院案多人少这一矛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2015年3月开始,博爱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内设机构大胆进行改革创新,通过整合综合部门相关职能,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从而增强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1.将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将原来的政治处、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三个部门按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经整合后,“司法政务保障中心”下设财务政工、文秘宣传、后勤保障三个小组。分流出4名法官和2名干警分别到劳动庭、许良法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2.将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组建为“诉讼服务中心”。
“诉讼服务中心”将原来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技术室三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下设立案组、信访组、司法鉴定三个小组。经整合后,分流出1名法官和1名干警到审判执行一线工作。
3.将行政庭、审监庭合并组建为一个审判团队。“行政审监审判团队”将原来的行政庭、审监庭两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为一个审判团队,整合后,分流出2名法官和1名干警分别到刑庭、民二庭和执行局工作。
4.突出审判部门主体地位,优化整合审判资源配置。探索一个审判团队即一个合议庭,确保“1+2+3”审判模式,即院内每个审判庭分别由1名主审法官、2名审判员和3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探索人民法庭“1+2+2+2”审判模式,即三个人民法庭分别由1名主审法官、2名审判员、2名法官助理(书记员)和2名法警组成。逐步去除各审判庭法官配置比例失衡现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对改革机构和人员的思考
1.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先从阻碍审判工作的当务之急之处改起,边改革边运行,实现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平稳有序开展,逐步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2.改革要有预案。在改革之前,领导班子要进行充分的讨论、酝酿,统一思想,形成决议,将不利于改革的因素一一进行排除,一旦改革,就要义无反顾,畏畏缩缩、左顾右盼,是难以将改革进行到底的。
3.要明确改革的目的。通过改革,要达到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从而在现有的基础上,以最大能力解决案多人少这一矛盾,促进审判工作效率、案件审判质效提升。
4.要有一个敢于担当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要有改革的勇气,无论哪项事物的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的,一个害怕失败、没有勇气的领导班子,是不会、不敢,也难以顺利开展好这项改革工作的。
5.改革这条道路对法院来说是行之有效的。博爱法院通过打破庭室之间的界限,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减少行政管理层次,实行一人多责、一人多能,工作上实现资源、人员共享。同时,将审判人员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说明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法院来说是行之有效的。
(课题组成员:李玉杰王国利刘建章张明)
篇二: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
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回头看情况汇报
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回头看”情况汇报按照市院《关于做好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人民检察院围绕有关工作要求,以答好“时代之问”为准则,精心学习贯彻落实有关精神,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全面梳理了内设机构改革后仍然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改出实效,改出成绩。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回头看”情况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要求。通盘考虑、反复酝酿,统筹当下与长远,系统考虑人员配置,将内设机构改革视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通过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妥善衔接业务,注重凝心聚力,确保队伍稳定。坚持办案专业化道路,紧紧围绕协调充分发展、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机关效能等目标,经党组会研究商议以及一次全体大会集中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内设机构改革组织实施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工作要求等。严格在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内配备人员,以保持人员总体稳定。
充分尊重干警意愿、合理明确部门职责、科学分配领导职数、同步调整领导分工。机构改革后,我院内设机构优化整合为8个,设置业务机构5个、综合业务机构1个、综合机构2个。现有干警93人,其中班子成员5人,党员73人。设立机关党委,配备专职副书记1名,设置党建办公室专门管理党建业务。以司法体制改革后的部门为单位成立9个党支部(含老干部党支部),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是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加有利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职能全面充分履行,有利于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在
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我院全体干警立足检察职能,彰显改革效能,更好地顺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盼。
二、查找出的问题1.人员配备方面:在实施内设机构改革后,四大检察工作中,刑事检察配备的员额检察官相对其他三大检察工作人员较多。整体来看,四大监察工作的工作职能相差和人员需求相差并不大,但实际上在人员配备上,刑事检察配备的员额检察官相对其他三大检察工作人员又存在较大的数量差距。
2.工作运行方面:改革后,上下级机构不对应,基层院有的部门对应上级多个部门,工作不够协调。上下级之间设立的个数不同、名称和职责分工不同,有的即使名称一致但工作职责范围不相一致。
有的甚至面临着“上级一个组对应下级多个组”的问题,职能分工有的也发生交叉重叠。如基层院新闻宣传工作己从原政治处划归到现办公室负责,而在市级院层面上,新闻宣传工作仍归口于政治部,运行不顺畅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
三、解决程度及成效1.针对人员配备方面问题。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注重达到释法说理的社会效果,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立足检察职能,对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不断开拓创新,善于解决刑事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难题、新问题,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力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强化学习培训,检察干警要具有扎实的群众工作能力,不仅要学习职责范围内各项业务,同时也要学习与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地的风土人情,有效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强与群众间的沟通与融合,提高工作本领。根据有关部署和安排,鼓励宣
传聘用制书记员报名,尽最大努力发动更多报名者,利用聘用制书记员这一岗位,来充实和建强监察队伍。
2.针对工作运行方面问题。加强对上下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梳理,理清上级改革与下级改革的工作对应关系。在业务工作上,确保直接对应,对口关系明晰。加强与上级沟通协调,内部、部门之间经常开展一些可以增进了解的活动,如各种比赛、娱乐、文化活动等,让部门成员之间有尽可能多的机会接触,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从而为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奠定坚实基础。
四、意见建议1.建议建立人员编制适时和案件数量匹配机制。保证能够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增加储备力量,以保证检察人员的设置与日益繁重的办案任务相一致。
2.建议畅通上下级检查系统的人才流动渠道。建议上级检察院逐步完善逐级遴选机制,让优秀的有检察官资格的同志有机会进入到员额队伍中来,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形成检察官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
3.建议尽快落实检察辅助人员级别待遇。建议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且稳定的检察辅助队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且稳定的检察辅助队伍,将检察官从非检察核心业务中有效地脱离出来,全身心投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4.建议尽快确定“三定”方案。在内设机构改革后,缺少“三定”方案的情况,给各项工作的开展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阻碍,内设机构的智能设置上也缺少必要的统一性标准,改革后的现状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还有待加强,建议深入研究解决,构建科学高效运行体系。
篇三: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对照检查材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5.25
【文号】法发〔2018〕8号
【施行日期】2018.05.25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编制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也不能以考核评比、经费划拨等方式变相限制下级法院整合内设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不设审判庭。审判团队应结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灵活组建。要深入推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三、关于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法官、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置形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相对较少的,可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
四、关于非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应当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根据政工党务、司法政务、司法事物等职能综合设置相应机构。要理顺权责关系,优化工作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五、关于内设机构的规范设置。同一省(区、市)范围内,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相近的同级法院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职责和名称应当相对统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审判庭名称,不得随意设置。除立案部门(诉讼服务)、执行部门以外,审判业务机构应当称为“xx庭”,不得使用其他名称。要严格审批程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由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党委审批后实施,并报中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5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设机构总数限额内,可结合实际确定机构名称。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级职能、案件管辖、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关于领导职数的使用。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不核减。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使用以及内设机构精简后原有领导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其职务职级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积极探索改革后相关领导干部合理安排的路径和方法。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制度改革,结合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改革,着力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稳定。
七、关于改革完成时限。各省(区、市)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改革。基层人民法院和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如在时限内难以完成,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党委政法委、编办作出专项报告。
八、关于改革督察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指导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强化内设机构改革督察指导,加强同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改革督察指导工作,对于改革进展较慢的法院将适时进行督导,对于违规违法改革的法院将予以通报整改。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进度。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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