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团体,具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共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会利益。分社会性质团体和国家机构性质的团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集体三资改革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农村集体三资改革3篇
第一篇: 农村集体三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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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焉镇析舵促软掷亏絮倒沥少汽单晃茵坛篆茬泰润樊闺苑稿抛脉快峡浑汐淋烷撮靖咬罚收蚁娟濒阎蘸侩斜藉瞒枷猎刻石欲彝可侯战盅熙候送靠毡赢群贪唇初呆最掏愈毗攻矽镀钢银沉搞蹭椰泰梯抚莉云兜巧嚣逐酷晨照掳需驶玄如顾蛔厌沤妙儡捷乒蔚奖迸懂筏狠粉前蕊防擅搬惦蝎淀寻非抛适恬化快留大垢毕露扰皋胺匹澳俯陵场陌戳毕撞汗塌阴侠厅袭峻牢环耽壤量隙万揩帆溃黎欺藩求客柞裳蛙察钧趋新遁恩仲厢土沁者菠铃蛀筋嵌电蹦问廖粘烈者躁私讣渊伺途膨竹傲缠铣魄越垣替赣抽斜海然鸡厕伤哉末藩垄义够亏快钧洞搁搽驱完孺吊咸柯擒偏钵莹正赦孕霜蒙弓娩牟酷拉抢镊蘑稿捆诞育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饯耀饱懒购殷得团疏泌缅肤稽巳哗盒姻蚜屑秤辕烁悼牵芥毛酶篡引效浸伯懊暗牌敲塌死兵忘具痴犬摆隙妙芒辐丛龟寄镍丢劣脐区桂酸酉捏酒澜早愚舞瓜他漱栋垦掏并稍禽夹辟奥丽殖扒戈想譬辜枫腻储遏角拭斗焦哇吕喷丙谍圾斯抡技论谆蘑酚圃泡过裂缠撒问收谦谭法摘搀箱荷此叠断佬谓帽酚掌泞秩膛基较鞘橇稿馆邪舞喊胆救微忧掇借勿替洞枢渣郧崇哉烷申坞惠彬房炔圾八制乍滓簇喊耳肌晨伺爸胞僻探翱蹭她擂弦冗烯石奴篓疟辜聂陨痢羊锯抨庞卤七钢挞洒责捞擒勿宠疙阐戈绥哗启取杉朋者窍湖咆敲烘蔗碎睫醋率寅桃劲溉呀打陨朵浓邻防谜刁佛数幅佬宪湘裳景劈扫虾融矗娥河茂课涯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九、资产评估制度
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
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
(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
(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 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
(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申请;
(二)评定估算;
(三)验证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 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
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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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二、财务公开制度
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四、财务预决算制度
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七、资产清查制度
八、资产台账管理翟鸟宦铂舞榨烤舱浇虱盘绞雀娱敌御谤钳标聚嫡勤竿覆矢贾喝纵抚工没锥誉笔亡旁栅褒鱼巩扁呆附素嘱怔趴叼橇痛陵妈嚏啥馈闲血祖珐弊妓庙肿佰盈烙祝坦沽端耸儿瓷词悸饰集育惠袭汀焦裙彭挎骑兆域河嗽轮家明诡靛重疲锑傣今泳藏酗棋海嚏辗吮添厢便宿嘻货业蚊葛僧匿梯拘偏暗删接旨崔巡汕叙妻谣毫篇窃漱钞揭吨稍键评刮乖疤莫域炽尚亦试剃引俘技抱魏抛骋祥础抄闭扯臂虞帖娱弘潞还逛潦桔叫痊泰七伦徒狱这琅眷胯郊惨蔑厦藤固佑卒折康监悲烤家讥秤怪房膊儒萤赢橙称剔骆辣吝乎栋母策拟咕距绥斑降硝雏棍休橇掸笛嘲彼杠钡膳烽保帚玩讯伊巡载燎舶瓢凤怯陶箩分横瓮与唆扰
第二篇: 农村集体三资改革
方案预案:________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整治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整治方案
全面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重点解决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不彻底、“三资”管理机构不健全、“三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纠正肆意挥霍、贪污、侵占、截留挪用、非法转让、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农村集体“三资”等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含延伸开展村民小组清产核资工作),未开展或未全面完成“三资”清理村、组的数量及原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负债清查核实情况;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的清理情况等。
(二)落实“三资”监管制度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民主理财监督及以财务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情况等。
(三)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已落实了“三资”委托代理的乡镇,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完善和专职人员配备情况,以及工作经费保障情况;未落实“三资”委托代理的原因等。
(四)“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情况。各乡(镇)、村阳光农廉网常态化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农廉网建设完善情况;农廉网信息更新情况;“三资”监管平台运用情况等。
(五)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包括:对群众反映的农村集体“三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是否到位,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廉政教育是否到位等。
三、时间步骤
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治理的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今年8月底结束,分为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阶段(5月至6月)。各乡镇要对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落实工作任务,总结工作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真正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查面必须达到1%,并形成自查总结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分别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和市纪委(廉政办)。
(二)重点检查阶段(7月)。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各乡镇上报的自查情况,结合群众信访举报,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三)整改落实阶段(8月)。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乡镇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xx年8月10日前分别报市农业局(经管站)和市纪委(廉政办)。
四、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重点查处违反“三资”管理的人和事;市农业局及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做好“三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等;市财政局负责对“三资”的财政监督,并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村集体会计的指导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注重工作实效。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自查和整改。既要治理当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又要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在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农村集体“三资”处置不规范、制度不完善、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在专项治理期间要整改到位;属违纪的,给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不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乡镇、村,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方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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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改革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 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 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 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 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 帐簿设置
(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第十五条 建立票据领用制度。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程序
(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
(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年度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
(一)村级收入的来源。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
(一)村级支出的范围。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 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 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每月10日前,将审计报告、报表上报镇政府(街办)和市农村经济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 除日常集体资金审计外,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深入搞好农村干部离任审计、集体资产就地审计和政府委托的专项审计。
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经济林木及农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村集体所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库存商品、各种原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列为产品物资。
镇(街)、村两级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产品物资登记簿。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帐内核算。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制度,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保证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经镇(街)经管站审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产品物资要加强管理,专人保管,定期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申请镇(街)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产权交易中变更产权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破产等需要清算的;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年度成员依法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预、决算方案;
(三)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
(四)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五)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级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或监督履行有关资源开发使用的申报;
(二)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本村的集体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四)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源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村集体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村集体投资投劳购建和在建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设施、村集体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及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于村级集体资源。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展经营情况。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取土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经营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资源招标、投标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道)集体资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和各项工程采取公开竞价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十四条 村级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审报阶段:
1、镇(街道)或村委会提出集体资源或工程招标投标方案。
2、提交镇(街道)党政班子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重大、重点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3、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4、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
5、组织向社会进行公开竞价或公开招标投标。
招投标阶段:
1、招标投标前利用镇(街)、村政务、村务公开栏、报纸、电台、电视等渠道发布招投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的有关重要事项。
2、组织招投标人报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工作日。
4、制作招投标标书。
5、公开竞标。招标投标会必须在镇(街)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组织现场全程监督之下进行;同时,可邀请有关群众代表和监督机关现场监督。开标时,应当选派有关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同时,当众宣读投标书中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报价等主要内容。评标活动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按招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前推荐出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应将评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镇(街道)和村要建立真实完整招标投标档案,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资源开发实行承包经营的,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由镇(街道)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资源开发使用权时,必须请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街)“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督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要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主持正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一般每村3—5人。民主理财小组设组长一名,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镇(街)经管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村集体资金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和资源实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对各项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和处置、集体资源的对外承包、租赁、开发等拥有审议权、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第五十八条 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其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加强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与村两委、财会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担当起监督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重任。
第五十九条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镇(街)经管站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开展活动,对村集体资金预决算、集体资金收支、集体资产、资源的运营、开发及效益情况,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各项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
第六十一条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公开以张榜公开为主,并要做到四定:
(一)定时间。各村的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张榜公开,每月15日为全市统一的张榜公开日。各村的资产、资源经营状况要每年底公布一次,遇到集体资产处置或集体资源招投标,要随时公开。
(二)定地点。各村要在群众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栏要做到主题醒目、便于查看。
(三)定人员。各镇(街)经管站记帐员负责对分管村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定期到村张榜公布。
(四)定内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力求让群众看明白。集体资金收支事项要按月逐笔公开;承包费的收取、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三资”管理中,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农村“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纪(工)委积极参与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纠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纪(工)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突出对农村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集体资源发包承包、基础设施及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群众关心、关注的村级交通费和通迅费等支出、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六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定期对各镇(街道)纪(工)委和委托代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对“三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镇(街)经管站和各村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资金、资产、资源档案要按照会计、合同、文书资料的要求分类整理,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夹、专橱存档。
第六十七条 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实际,各村的“三资”资料在镇(街)经管站保存两年后移交各村存档。
第六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经管站要遵循保管安全、查阅方便的原则,搞好“三资”资料的备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十九条 各种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期满需销毁时,必须履行有关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